北京证监局在8月8日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鹏投资)时任总经理杨某龙,主要存在三大违法事实,包括国鹏投资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挪用基金财产、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因此,北京证监局对杨某龙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的罚款。
同时,鉴于国鹏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害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杨某龙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涉及挪用基金财产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国鹏投资是国鹏鼎盛契约型私募基金、国鹏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统称国鹏鼎盛基金)的管理人。但是公司在国鹏鼎盛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三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018年2月23日,国鹏投资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公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公佑)成立,主要投资方向为拟从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其所持有的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跃网络)部分股权。
本来应该由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出资27,396万元,但因为国鹏鼎盛基金尚未募集完毕,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统称国鹏盛世基金)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27,396万元。
国鹏投资于2019年4月出具的《国鹏鼎盛、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国鹏鼎盛基金通过持有宁波公佑的份额,间接持有盛跃网络1.06%的股份。
北京证监局表示,国鹏盛世基金上述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的行为,不符合国鹏盛世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国鹏投资将其他基金的财产用于国鹏鼎盛基金的投资活动,属于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的行为。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国鹏鼎盛基金完成募资后,国鹏投资将国鹏鼎盛基金银行账户中的27,169万元转至关联公司天津铭正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坤微盛世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其中,有5,182万元资金转至国鹏盛世基金银行账户,剩余21,987万元资金最终转至柳州市汇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银行账户。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21,987万元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鹏鼎盛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被国鹏投资挪作他用。
三是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青岛银行(002948)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鹏鼎盛基金的托管人,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时任总经理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国鹏投资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北京证监局表示,国鹏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杨某龙时任国鹏投资总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能履行其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的职责,组织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杨某龙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的罚款。具体来看:一是就国鹏投资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对杨某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是就国鹏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对杨某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三是就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对杨某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北京证监局表示,鉴于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害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杨某龙是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杨某龙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配资实盘网上配资,国鹏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创投机构,但其早在2020年8月21日就被注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类型是协会注销,注销原因是异常经营,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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