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化解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应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体系引领作用,加强对科技创新业务规模等指标的考核,同时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从而打造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
科技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更是“老大难”问题。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体系引领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这项计划能否切实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受到高度关注和期待。
有力的科技投入是支撑科技发展的必要条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重要的创新主体,但由于具有高人力成本、高研发投入、轻资产、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特点,经常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何弥补这一市场不足?建立较为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很多国家化解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部署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持续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发挥“增信、分险、中介”功能,与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降低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相应提高了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水平,增强了银行提供贷款的积极性。相较一般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这次推出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的方向更准、力度更大,体现在聚焦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划定担保收费标准“红线”,提高分险比例、担保金额、代偿上限等。通过一系列举措,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有效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从近年来实践看,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银担合作不畅、运行效率较低、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问题。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承担了更多风险,其规范、稳健运行更加重要。
一方面,支持重点要更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些机构由于经营压力较大,往往出现业务聚焦不够的问题,甚至偏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主业。为此,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更要聚焦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精准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等规定的支持主体,起到融资的“稳定器”“放大器”作用。
另一方面,政策落实要重绩效。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功能作用,必须用好绩效考核“指挥棒”,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不同于一般业务,难以简单用盈利水平来进行绩效评价。为此,有必要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综合评价,特别是考核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在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中,加强对科技创新业务规模等指标的考核,同时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打造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融资担保仅是其中一环。通过统筹用好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构建丰富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杠杆股票配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一定可以有力促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建设。 ( 作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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